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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破产: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此地产生!

时间:2021-11-26 23:19人气:来源: 未知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说。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

三类个人破产程序

今年3月,《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理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为什么设立个人破产法

数据统计,截止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

企业偿还不了债务的话,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而个体经营者一旦遭遇到市场风险,他们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的债务责任。同时,这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钻了空子,部分债务人为了还款而向这些非法机构进行融资,从而可能步入更深的“谷底”。

为此,深圳早在2016年便开始探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该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但是

不少网民纷纷表示

这条例会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法”?

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所以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需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才可申请:

在深圳特区居住;

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因正常生产经营、合理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个人破产条例不保护“老赖”,可以不用担心“老赖”通过这个条例来躲避债务。

而且

并不是申请了个人破产

就可以完全“躺平”

对付老赖的“六大关卡”

01

有劣迹,拒不受理

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劣迹”时,可以拒不受理。

02

两年追查期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包括对直系亲属的支付、交易、还债在内的转移财产行为,都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03

三年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应当履行消费限制等法定义务,如发现存在此类行为或者隐匿、转移、损毁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或裁定其继续还债。

04

豁免财产封顶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因此可以确定地说,申请个人破产者,如果想在深圳保留一套房产,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05

限制高消费


法院可以做出限制申请破产人高消费的决定,在这期限内,不能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6

终生追责


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任何时候发现其有欺诈行为,意图赖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之前的裁定,并对其重新清算。

稿件来源|广东普法 编辑|江郁 审核|陆裔 发布|汤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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